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廖麗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耀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合文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麗生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當然停止,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廖麗生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廖麗生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