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8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上字第980號
- 上訴人
- 李榮東
- 訴訟代理人
- 郭令立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施乃仁
- 參加人
- 林淑娥等41人 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熴安、林雅琳為獨立參加人葉碧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獨立參加人葉碧霞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林熴安、林雅琳為葉碧霞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獨立參加人葉碧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