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1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上字第1017號
- 上訴人
-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瑞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代表人
- 邱俊龍
- 訴訟代理人
- 蔡青育
謝金河
黃健源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瑞成律師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繫屬中,上訴人之代表人由林珍妮變更為林瑞成律師,茲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林瑞成律師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