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8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周棟樑
- 上訴人
- 丁玉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蕙謙 律師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
- 代表人
- 徐國勇
- 參加人
-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 代表人
- 程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程清水為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參加人代表人於訴訟中由程清水變更為林恊松,已經林恊松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嗣參加人代表人復變更為程清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程清水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