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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753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林玫君李玉卿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753號

再審原告
黃明莉
送達代收人
余吉富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 律師
再審被告
新北市泰山區明志國民小學
代表人
李順銓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李順銓為再審被告之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代表人已由蕭又誠變更為李順銓。茲據新任代表人李順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第18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75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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