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75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753號
- 再審原告
- 黃明莉
- 送達代收人
- 余吉富
- 訴訟代理人
- 蔡晴羽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煜騰 律師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泰山區明志國民小學
- 代表人
- 李順銓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李順銓為再審被告之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代表人已由蕭又誠變更為李順銓。茲據新任代表人李順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第18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