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3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839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3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如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373號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係於民國107年9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所指定之郵局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6日,原至107年10月10日屆滿,因該日為紀念日,延至次日107年10月11日(星期四)即已屆滿。聲請人遲至107年11月12日始聲請再審,且未主張並舉證再審理由有發生或知悉在後之情事,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顯已逾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