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91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910號
- 聲請人
- 劉清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間陞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399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399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4,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紙附卷可稽,核溢繳3,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