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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910號

陞遷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明鴻陳國成曹瑞卿高愈杰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910號

聲請人
劉清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間陞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399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399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4,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紙附卷可稽,核溢繳3,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910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陞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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