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建築執照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吳東都胡方新陳秀媖林妙黛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
    李琪琛、吳明昌

  • 上訴人
    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6號再 審原 告 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琪琛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 陳守煌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再 審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108年度判字第144號判決及107年4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 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的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建築執照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判決(下稱高行原確定判決)、本院108年度判字第144號判決(下稱本院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高行原確定判決及本院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