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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05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林玫君李玉卿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05號

聲請人
許人信(即被選定當事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6月6日作成之府授文資字第1080169364B號公告(下稱原處分),指定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建物「鹿港牛墟頭太岳之胤許宅」(下稱系爭建物)為縣定古蹟及文化部於108年11月22日作成之文規字第1082045085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規制內容為駁回聲請人撤銷原處分之請求),均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作成109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予以撤銷,相對人因此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字第968號案受理)。而在上訴程序中,原處分是否終局撤銷尚未定案,而相對人仍然動作不斷,故聲請原處分之停止執行。

二、經核本院109年度上字第968號案經審理後,認相對人上訴不合法,作成本院109年度裁字第1752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確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失其停止執行之標的(原處分業經撤銷確定),而無聲請實益。故其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0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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