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69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國成曹瑞卿林惠瑜高愈杰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269號

上訴人
馬紹爾群島商浩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張詠翔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周登春
訴訟代理人
許宏竹

詹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由李煥薰變更為周登春,業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派員至上訴人設於高雄市轄區之辦公處所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上訴人所僱勞工曾○○(下稱曾員)及郝○○(下稱郝員)於108年5月份至7月份平日延長工時分別為2.5小時、4小時、4.5小時及7.5小時(處分書誤載為9小時)、10小時、7.5小時,惟未見上訴人有發給延長工時工資之紀錄,因認上訴人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並考量上訴人係第2次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爰以109年2月24日高市勞條字第10930700900號裁處書,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規定,裁處上訴人新臺幣4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

四、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原審堅持以出勤紀錄認定勞工之工時,漏未審酌勞雇雙方均應提出欲延長工時之意思表示且經雙方合意,始能拘束勞雇雙方,顯有違民法第153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又原審以雇主單純沉默,對於勞工未經雇主同意擅自延長工時於事中未予制止,事後亦未曾為反對意思者,逕認定屬於雇主默示同意勞工延長工時,除有過分介入雇主即企業經營者之自主經營管理權限,並大幅加重雇主之責任及法定義務,是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就曾員及郝員擅自延長工時未給付加班費一事,悖離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文義解釋,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等語。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判決已論斷及指駁不採者,復執陳詞為爭議,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並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