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27號
- 上訴人
-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錢正治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佳慶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伊齡(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伊齡為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參加人代表人變更,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曾伊齡現為參加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曾伊齡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