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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03號

退還稅款等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帥嘉寶鄭小康李玉卿洪慕芳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603號

上訴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上訴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共 同
代表人
謝明星
被上訴人
行政院
代表人
蘇貞昌
被上訴人
財政部
代表人
蘇建榮
被上訴人
財政部賦稅署
代表人
許慈美
被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蓮英
被上訴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代表人
許金釵
被上訴人
最高行政法院
代表人
吳明鴻
被上訴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代表人
劉鑫楨
被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代表人
邱志平
訴訟代理人
蔡育萍
被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代表人
黃謀信
被上訴人
最高檢察署
代表人
江惠民
被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代表人
高金枝
被上訴人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代表人
蕭清淵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稅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蕭清淵為被上訴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蕭清淵現為被上訴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蕭清淵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0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退還稅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