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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98號

有關觀光業務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碧芳王俊雄鍾啟煒林秀圓陳文燦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698號

上訴人
李岳霖律師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上訴人
管理人
上訴人
賴麗真會計師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上訴人
產管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克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鈞 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署
代表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 律師
輔助參加人
交通部
代表人
陳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觀光業務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交通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上訴人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

㈠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公司)於停止營運前依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下稱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規定,代收之民國105年10月、11月機場服務費,因未遵期解繳,被上訴人即以106年1月6日觀國字第1061000016號函及106年1月12日觀國字第1061000137號函向復興航空公司催繳105年10月之機場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9,394,500元、105年11月之機場服務費8,537,750元,共計27,932,250元,並載明:依據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第6條規定,航空公司逾期解繳機場服務費時,應按日加收5‰之遲延利息;105年10月之機場服務費應於105年12月16日繳交,截至106年1月9日逾期24日,惟迄今未收到款項,應按日加收5‰遲延利息,請儘速繳納,以免持續累積滯納金;有關105年11月之機場服務費,繳款期限106年1月16日,請依照繳款期限或貴公司清算前依實繳費等語。被上訴人復以106年1月24日觀國字第1061000404號函向復興航空公司催繳105年11月機場服務費,說明其繳款期限為106年1月16日,截至同年月19日逾期3日,應按日加收5‰遲延利息。

㈡因復興航空公司僅清償部分欠款,被上訴人遂以106年3月16日觀國字第1061001310號(移送案號1061001310-10等共10件)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6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繳納期限屆滿之機場服務費計24,545,750元(包括10月16,010,500元、11月8,535,250元)及依遲繳天數加計每日5‰遲延利息,移送強制執行。嗣因復興航空公司自106年4月13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陸續清償解繳機場服務費本金24,545,750元,被上訴人乃以106年5月4日觀國字第1061003108號函檢附上訴人積欠款本金及遲延利息計算明細表,回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並副知復興航空公司,表示復興航空公司已全數清償積欠24,545,750元之機場服務費,另該機場服務費累計遲延利息14,544,336元未清償。

㈢復興航空公司認為被上訴人就機場服務費本金24,545,750元加收之遲延利息債權14,544,336元,逾週年利率5%(即398,475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而於106年10月27日訴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確認;嗣於106年12月29日全數清償遲延利息14,544,336元後,復於107年3月28日追加訴請被上訴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14,145,861元(14,544,336-398,475),聲明求為判決:⑴確認被上訴人對復興航空公司之機場服務費遲延利息債權,於超過398,475元範圍不存在。⑵被上訴人應給付復興航空公司14,145,861元及自追加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經原審以106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決駁回其訴。復興航空公司提起上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1、28號破產事件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上訴人為破產管理人,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嗣經本院以109年度判字第106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更為審理。經原審更審後以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經查,本件涉及交通部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應如何適用及其合法性爭議,故有命交通部輔助被上訴人進行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陳 文 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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