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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35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胡方新林妙黛蕭惠芳曹瑞卿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135號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BVI)
代表人
陸意志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程世嘉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詹義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3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3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謝文元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5月5日智院駿111技協6字第1110001752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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