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陸意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洪淑敏、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程世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BVI) 代 表 人 陸意志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 律師 陳文郎 律師 賴蘇民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參 加 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世嘉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詹義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3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3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謝文元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5月5日 智院駿111技協6字第1110001752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