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帥嘉寶、鄭小康、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
- 法定代理人錢正治、洪淑敏、張錦龍
- 上訴人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邱佳慶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錦龍(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發明專利舉發 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月11日智院駿112技協1字第1120000118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