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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帥嘉寶鄭小康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佳慶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伊齡(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伊齡為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參加人代表人變更,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曾伊齡現為參加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曾伊齡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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