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帥嘉寶鄭小康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
  •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洪淑敏、曾伊齡

  • 上訴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邱佳慶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伊齡(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伊齡為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參加人代表人變更,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曾伊齡現為參加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曾伊齡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