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帥嘉寶、鄭小康、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
- 法定代理人錢正治、洪淑敏、曾伊齡
- 上訴人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邱佳慶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伊齡(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伊齡為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參加人代表人變更,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曾伊齡現為參加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曾伊齡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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