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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90號

有關農業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胡方新陳國成曹瑞卿林惠瑜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390號

上訴人
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世慧
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送達;而上訴人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0年8月1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選任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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