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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胡方新李玉卿蕭惠芳曹瑞卿林惠瑜
  •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吳非艱、黃嘉能

  •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上 訴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蔡毓貞 律師 劉昱劭 律師 複 代理 人 施志寬 律師 被 上訴 人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嘉能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哲睿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9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9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許哲睿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8月22日智院駿111技協13字第111000309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 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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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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