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非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洪淑敏、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黃嘉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蔡毓貞 律師 劉昱劭 律師 複 代理 人 施志寬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嘉能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哲睿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98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98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許哲睿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8月22日智院駿111技協14字第1110003092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 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