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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43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帥嘉寶鄭小康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543號

上訴人
德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余韋慶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鴻碩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嘉莉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54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54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簡妥芸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月18日智院駿112技協2字第1120000220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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