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德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余韋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洪淑敏、鴻碩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嘉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543號上 訴 人 德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韋慶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張東揚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鴻碩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嘉莉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54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54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簡妥芸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月18日智院駿112技協2字第1120000220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