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基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Mary J. Edwards, Sr.、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廖承威、貽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施教民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基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GILEAD SCIENCES, INC.) 代 表 人 Mary J. Edwards, Sr.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湯舒涵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參 加 人 貽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教民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蘇怡佳 律師 陳豫宛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韶淳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70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70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吳韶淳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4月10日智院駿112技協8字第1120001127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