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胡方新陳國成曹瑞卿林惠瑜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
經濟部
代表人
王美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瑞蓮間水利法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瑞蓮因水利法事件,相對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相對人勝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字第1122號判決廢棄原審判決,並駁回相對人在原審之訴,並判命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茲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確定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