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3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胡方新蕭惠芳曹瑞卿梁哲瑋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43號

上訴人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榮忠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代表人
傅正誠
訴訟代理人
林聖倫

林銘祥

蔡旻芯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申訴審議判斷關於申訴駁回部分,及異議處理結果、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則為「1.原判決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申訴審議判斷關於申訴駁回部分,及異議處理結果、原處分均撤銷。3.並命被上訴人發還押標金及准予決標。」經核上訴聲明第3項聲明部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此部分核屬提起上訴時始追加的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