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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國成王碧芳簡慧娟陳文燦蔡如琪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159號

上訴人
黃鈴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童啟哲 專利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毛穎文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複代理人
孫德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樂民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9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9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王樂民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1月8日智院駿112技協19字第1120003708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蔡 如 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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