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陳國成、王碧芳、簡慧娟、陳文燦、蔡如琪
- 當事人黃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黃鈴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蔣昕佑 律師 童啟哲 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毛穎文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 賴蘇民 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德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樂民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9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9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王樂民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1月8日智院駿112技協19字第1120003708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 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蔡 如 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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