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66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國成王碧芳簡慧娟蔡紹良蔡如琪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366號

上訴人
吳樹木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被上訴人
雙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羅平
訴訟代理人
朱世仁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正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6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6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劉正旭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9月29日智院駿111技協15字第1110003599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簡 慧 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蔡 如 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