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43號
- 上訴人
-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榮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武璋 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 代表人
- 傅正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倫
林銘祥
蔡旻芯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申訴審議判斷關於申訴駁回部分,及異議處理結果、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則為「1.原判決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申訴審議判斷關於申訴駁回部分,及異議處理結果、原處分均撤銷。3.並命被上訴人發還押標金及准予決標。」經核上訴聲明第3項聲明部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此部分核屬提起上訴時始追加的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