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豐堂、經濟部、王美花、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石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張豐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石治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韶淳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7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7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吳韶淳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5月12日智院駿112技協11字第1120001558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 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