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8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688號
- 上訴人
- 亞甫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藍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繼民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怡慧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之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李怡慧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李怡慧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