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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88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帥嘉寶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鍾啟煒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688號

上訴人
亞甫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藍世雄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怡慧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之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李怡慧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李怡慧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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