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95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胡方新蕭惠芳曹瑞卿梁哲瑋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695號

上訴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敦泰電子有限公司 (即原審參加人)(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代表人
胡正大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 律師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即原審被告)
代表人
洪淑敏
被上訴人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審原告)
代表人
何泰舜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 律師

劉允正 律師

詹東穎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麒文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9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9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陳麒文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2月9日智院駿112技協4字第1120000444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