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9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695號
- 上訴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敦泰電子有限公司 (即原審參加人)(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 代表人
- 胡正大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霖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熊誦梅 律師
- 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即原審被告)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被上訴人
-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審原告)
- 代表人
- 何泰舜
- 訴訟代理人
- 陳軍宇 律師
劉允正 律師
詹東穎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麒文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9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9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陳麒文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2月9日智院駿112技協4字第1120000444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