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東安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張松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東安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松鑌 訴訟代理人 周泰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經濟部能源署(改制前為經濟部能源局)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院,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由本院 依舊法(下稱修正前行政訴訟法)審理,合先敘明。次按由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上訴並非合法,如未經原高等行政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263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5款,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 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不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所出具委任狀,雖列上訴人之代表人為主任委員東安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未由該公司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僅列非該公司董事長之張松鑌為代理人並用印,難認訴訟代理人係經上訴人之代表人合法委任而提起上訴,其代理權即有欠缺。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由合法代表人出具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廖 仲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