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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61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胡方新李玉卿張國勳洪慕芳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761號

上訴人
陳智榮(陳英富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秀綢(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
送達代收人
李昭玫
送達代收人
陳秀玲(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
送達代收人
陳宏榮(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
送達代收人
范志海
送達代收人
顏永昌
送達代收人
王梅珍
送達代收人
郭漢壽
送達代收人
郭榮欣
送達代收人
郭華欣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慈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參加人
台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美蘭
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 律師

許献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蔣萬安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蔣萬安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蔣萬安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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