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智榮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761號 上 訴 人 陳智榮(陳英富承受訴訟人) 陳秀綢(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 送達代收人 李昭玫 陳秀玲(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 陳宏榮(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 范志海 顏永昌王梅珍 郭漢壽 郭榮欣 郭華欣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慈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參 加 人 台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美蘭 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 律師 許献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蔣萬安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蔣萬安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蔣萬安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邱 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