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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39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王碧芳李玉卿侯志融鍾啟煒王俊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83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人
張浩然 (即張楊瑩之繼承人)
上訴人
張沛然(即張楊瑩之繼承人)
上訴人
張淬然(即張楊瑩之繼承人)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
國防部
代表人
顧立雄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參加人
王子萍

萬人輔

陳克敏

杜聿琛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浩然、張沛然及張淬然為上訴人張楊瑩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上訴人國防部代表人由邱國正變更為顧立雄,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張楊瑩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茲經查明張浩然、張沛然及張淬然為張楊瑩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證,爰依職權裁定張浩然、張沛然及張淬然應為上訴人張楊瑩之承受訴訟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39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