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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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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及第五章之規定,於最高行政法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63條: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第三編未規定者,準用前編第一章及第五章之規定。

Q · 案子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第三編找不到完整程序規定怎麼辦?

依第263條準用第二編第一章及第五章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若第三編沒有規定,準用前編(第二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及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也就是說,上訴審看到的條文只是冰山一角,水面下還有第二編通則一併適用。但「準用」是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比照辦理,並非全部照搬。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一句不起眼的法律廢話,但它是整個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的「導航地圖」。它在說:最高行政法院辦案的時候,本編沒寫的規則去翻前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和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為什麼這個對你重要?因為當你的案子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你的律師不能只看第三編的上訴條文,他必須同時翻第二編的通則才能完整答辯。這條的存在,避免了立法者要把同樣的規定在每一編裡重複寫一次。但對當事人來說,這意味著你看到的上訴程序條文只是冰山一角,水面下還有一大片你必須一起看的規則。本條經過 1108、1110 兩次修正,反映了行政訴訟結構的重大變革:從早期單純準用第一章,到納入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再到區分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的上訴程序。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為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的準用條款,屬補位性、轉接性規範。其作用是:當第三編(上訴審程序)未設規定時,比照適用第二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及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避免立法者在每一編重複抄寫相同程序,同時填補上訴審程序的空白。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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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該條文;準用是在性質相容的範圍內比照辦理,有些只在初審適用的程序,在上訴審根本用不上。哪些能準用、哪些不能,由受訴法院依性質判斷。

Q2為什麼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會被特別放進來?

都市計畫審查事件是民國108年修法後新增的特殊程序,涉及大量人民權益。為避免上訴審出現程序真空,立法者修正本條把第五章納入準用範圍;其順序是優先適用第五章,第五章未規定者才回到第一章。

Q3行政訴訟法第263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的準用範圍:第三編沒寫的,準用前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及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Q4什麼是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108年修法新增的特別訴訟程序,針對都市計畫違法審查,涉及大量利害關係人,列為第二編第五章。

Q5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跟高等行政法院程序差在哪?

上訴審原則上是法律審,以原審確定事實為基礎,部分程序透過第263條準用第二編通則補足。

Q6上訴審找不到程序規定怎麼處理?

先查第三編有無規定,無則依第263條準用前編;都市計畫案件先看第五章,其餘看第一章,並檢視性質相容性。

Q7上訴狀如何援引準用條文?

於書狀載明「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準用第〇條」,明確指出程序依據,避免對造以條文不在第三編質疑。

Q8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要多少錢?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須繳裁判費,第一審約4,000元,上訴審加徵二分之一約6,000元,實際金額以個案與請求標的為準。

Q9怎麼判斷某條第二編規定能不能準用到上訴審?

看該規定性質是否與法律審相容,排除僅限事實審或初審的程序,由受訴法院最終認定。

Q10準用 vs 類推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明文指示比照特定條文;類推適用是法律漏洞時援引最相類似規定,本條屬前者。

Q11本條準用 vs 民事訴訟法第三審準用第二審差在哪?

兩者都是上訴審準用設計,但本條準用對象是行政訴訟前編第一章及第五章,範圍與性質依行政訴訟特性界定。

Q12第二編第五章與第一章準用順序可以對調嗎?

不可。都市計畫審查事件應優先適用第五章特別規定,第五章未規定者才回到第一章,屬特別優於普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意義在本條的角色
適用直接套用該條文,文義照搬第三編本身有規定時直接適用
準用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比照辦理,可調整第三編未規定時比照第一章、第五章
類推適用法律漏洞時援引最相類似規定填補準用範圍外、本編未排除時的論理補充

意義

適用
直接套用該條文,文義照搬
準用
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比照辦理,可調整
類推適用
法律漏洞時援引最相類似規定填補

在本條的角色

適用
第三編本身有規定時直接適用
準用
第三編未規定時比照第一章、第五章
類推適用
準用範圍外、本編未排除時的論理補充

立法沿革 3

(0871002 全文修正)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之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1081213 修正)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及第五章之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最高行政法院之上訴審程序,準用前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上訴審程序,應優先準用前編第五章規定,該章未規定者,則準用前編第一章規定。

(1110531 修正)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及第五章之規定,於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區分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法院適用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三編上訴審程序亦區分二章,酌為文字修正。

  • 行政法名詞
  • 上訴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之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1081213 修正)

明定最高行政法院之上訴審程序,準用前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上訴審程序,應優先準用前編第五章規定,該章未規定者,則準用前編第一章規定。

(1110531 修正)

配合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區分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法院適用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三編上訴審程序亦區分二章,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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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63 條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及第五章之規定,於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