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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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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2. 2.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行政法院終局判決得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這類案件為兩級兩審終局確定。

Q · 地方行政法院判決輸了,可以一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嗎?

不行,最多到高等行政法院為止

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對地方行政法院的終局判決不服,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但高等行政法院作成的第二審判決,依本條第二項不得再上訴。換言之,凡由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的案件(如交通裁決、簡易訴訟),訴訟結構是「兩級兩審」,最高行政法院不在這類案件的上訴路徑上。

白話解讀

如果你曾經在意過「我這個案子能打到哪一審」這個問題,這條就是你的命運分配器。它劃出了一條清楚的線:地方行政法院的判決,你可以上訴到「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但高等行政法院做出的第二審判決,就是終點,不能再上去最高行政法院。這條 111 年才新增,是行政訴訟法院組織大改革後的產物。改革前,行政訴訟只有兩個層級(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改革後,多了「地方行政法院」這個第一審入口。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如果你的案子是由地方行政法院審理,你的訴訟結構是「兩級兩審」(地方→高等),永遠不會碰到最高行政法院。對你而言,最大的影響在於:上訴策略和「終局判決確定的速度」完全不同。一審如果是地方行政法院,整個案件比過去快很多就會確定,這對需要儘早結束爭議的人是好事,但對想反覆爭執的人就是壞消息。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為111年行政訴訟新制的審級分流規定:對地方行政法院終局判決得上訴至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而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形成地方行政法院案件「兩級兩審」終局確定的訴訟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有些行政訴訟不能打到最高行政法院?

111年行政訴訟法大修後採事件分流:小額、交通裁決、簡易訴訟等案件由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終審;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才是終審。設計目的是讓最高行政法院專注統一法律見解的重大案件。

Q2「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是指哪一個?

原則上由地方行政法院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高等行政法院全國設北、中、高三處,管轄關係相對單純;上訴書狀寫錯法院不會立即被駁回,受理法院會依職權移送,只是會耗費時間。

Q3高等行政法院的二審判決真的完全不能上訴嗎?

本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上訴為原則。但若符合再審事由,可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提再審之訴。再審不是上訴,是推翻已確定判決的特別救濟,門檻極高,實務成功比例很低。

Q4地方行政法院判決可以上訴到哪裡?

上訴到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終局判決不服者,依本條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Q5行政訴訟法263條之1是什麼?

111年新制的審級分流條文,建立地方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即終局的兩級兩審結構。

Q6什麼叫兩級兩審?

由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局確定、無第三審的審級結構,常見於交通裁決與簡易訴訟。

Q7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後案件就確定了嗎?

是。本條第二項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案件即告確定。

Q8對地方行政法院判決不服怎麼上訴?

於法定期間內(行政訴訟法第241條為20日)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上訴權消滅。

Q9案件是兩級兩審時上訴策略怎麼擬?

第一審就前置投入全部資源(證據、書狀、鑑定),因為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即終局,沒有第三次機會。

Q10二審判決確定後要辦什麼?

立即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作為後續強制執行或主張既判力的依據。

Q11上訴書狀寫錯法院怎麼辦?

不會立即被駁回,受理法院會依職權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但會耗費時間,宜先確認管轄。

Q12兩級兩審 vs 三級三審差在哪?

兩級兩審由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終局;三級三審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終局,後者多一個上訴層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wo_tierthree_tier
第一審法院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
終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審)
審級結構兩級兩審三級三審
典型案件交通裁決、簡易訴訟、小額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確定速度較快較慢
翻盤機會較少較多

two_tier

第一審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
終審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
審級結構
兩級兩審
典型案件
交通裁決、簡易訴訟、小額
確定速度
較快
翻盤機會
較少

three_tier

第一審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終審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審)
審級結構
三級三審
典型案件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確定速度
較慢
翻盤機會
較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行政訴訟は通常裁判所で審理し、地裁→高裁→最高裁の三審制)
韓國행정소송법(행정법원→고등법원→대법원 3심제)
中國行政诉讼法(基层/中级/高级法院 + 两审终审制)
德國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 (VwGO)(VG → OVG/VGH → BVerwG)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TA → CAA → Conseil d'État)
美國無直接對應(聯邦行政審查依 APA,再上訴至 U.S. Courts of Appea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10531 增訂)

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包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審法院,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審終審法院,故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另參酌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的體例,地方法院審判民事、刑事之合議案件,上訴高等法院時,亦由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對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時,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亦由高等行政法院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附此敘明。

  • 行政法名詞
  • 上訴名詞
(11105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包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審法院,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審終審法院,故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另參酌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的體例,地方法院審判民事、刑事之合議案件,上訴高等法院時,亦由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對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時,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亦由高等行政法院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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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63-1 條規定:「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高等行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6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6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