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63-1 條
- 1.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 2.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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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行政法院終局判決得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這類案件為兩級兩審終局確定。
Q · 地方行政法院判決輸了,可以一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對地方行政法院的終局判決不服,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但高等行政法院作成的第二審判決,依本條第二項不得再上訴。換言之,凡由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的案件(如交通裁決、簡易訴訟),訴訟結構是「兩級兩審」,最高行政法院不在這類案件的上訴路徑上。
白話解讀
如果你曾經在意過「我這個案子能打到哪一審」這個問題,這條就是你的命運分配器。它劃出了一條清楚的線:地方行政法院的判決,你可以上訴到「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但高等行政法院做出的第二審判決,就是終點,不能再上去最高行政法院。這條 111 年才新增,是行政訴訟法院組織大改革後的產物。改革前,行政訴訟只有兩個層級(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改革後,多了「地方行政法院」這個第一審入口。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如果你的案子是由地方行政法院審理,你的訴訟結構是「兩級兩審」(地方→高等),永遠不會碰到最高行政法院。對你而言,最大的影響在於:上訴策略和「終局判決確定的速度」完全不同。一審如果是地方行政法院,整個案件比過去快很多就會確定,這對需要儘早結束爭議的人是好事,但對想反覆爭執的人就是壞消息。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為111年行政訴訟新制的審級分流規定:對地方行政法院終局判決得上訴至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而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形成地方行政法院案件「兩級兩審」終局確定的訴訟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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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有些行政訴訟不能打到最高行政法院?▾
111年行政訴訟法大修後採事件分流:小額、交通裁決、簡易訴訟等案件由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終審;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才是終審。設計目的是讓最高行政法院專注統一法律見解的重大案件。
Q2「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是指哪一個?▾
原則上由地方行政法院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高等行政法院全國設北、中、高三處,管轄關係相對單純;上訴書狀寫錯法院不會立即被駁回,受理法院會依職權移送,只是會耗費時間。
Q3高等行政法院的二審判決真的完全不能上訴嗎?▾
本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上訴為原則。但若符合再審事由,可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提再審之訴。再審不是上訴,是推翻已確定判決的特別救濟,門檻極高,實務成功比例很低。
Q4地方行政法院判決可以上訴到哪裡?▾
上訴到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終局判決不服者,依本條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Q5行政訴訟法263條之1是什麼?▾
111年新制的審級分流條文,建立地方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即終局的兩級兩審結構。
Q6什麼叫兩級兩審?▾
由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局確定、無第三審的審級結構,常見於交通裁決與簡易訴訟。
Q7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後案件就確定了嗎?▾
是。本條第二項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案件即告確定。
Q8對地方行政法院判決不服怎麼上訴?▾
於法定期間內(行政訴訟法第241條為20日)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上訴權消滅。
Q9案件是兩級兩審時上訴策略怎麼擬?▾
第一審就前置投入全部資源(證據、書狀、鑑定),因為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即終局,沒有第三次機會。
Q10二審判決確定後要辦什麼?▾
立即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作為後續強制執行或主張既判力的依據。
Q11上訴書狀寫錯法院怎麼辦?▾
不會立即被駁回,受理法院會依職權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但會耗費時間,宜先確認管轄。
Q12兩級兩審 vs 三級三審差在哪?▾
兩級兩審由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終局;三級三審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終局,後者多一個上訴層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wo_tier | three_tier |
|---|---|---|
| 第一審法院 | 地方行政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 |
| 終審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 |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審) |
| 審級結構 | 兩級兩審 | 三級三審 |
| 典型案件 | 交通裁決、簡易訴訟、小額 |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
| 確定速度 | 較快 | 較慢 |
| 翻盤機會 | 較少 | 較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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