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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6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2.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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