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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6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2. 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簡易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3. 前二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應依該事件所應適用之上訴審程序規定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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