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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63-2 條

  1. 1.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2. 2.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簡易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3. 3.前二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應依該事件所應適用之上訴審程序規定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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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2規定,案件誤用較嚴謹程序審理時,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僅以此為由廢棄原判決,應依應適用程序之上訴審規定裁判。

Q · 一審程序用錯了,上訴可以要求重新審理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2,當案件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地方行政法院卻誤用了較嚴謹的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時,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僅以此程序適用錯誤為由廢棄原判決,而應改依該事件原本應適用的上訴審程序規定為裁判。理由是較嚴謹的程序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只增不減,廢棄重來只會浪費已完成的審理功夫,違背訴訟經濟。

白話解讀

在新制行政訴訟下,地方行政法院手上有三種程序可以走:通常程序、簡易程序、交通裁決程序。這三種程序的繁簡程度不同,最嚴謹的是通常程序,最簡易的是交通裁決程序。如果你的案子應該走簡易,但地方行政法院誤判成「通常」處理,你會發現自己被綁進更費時間費錢的程序裡。問題來了:上訴後,高等行政法院能不能因為「程序用錯」就把案子打回去?這條給了一個聰明的答案:不能。理由是程序用得更嚴謹,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只有加分沒有減分。把判決廢掉重來,反而讓當事人和法院都白費功夫。所以本條給了一個務實的規定:誤用了較嚴格程序的,上訴審就直接依「本來應該用的程序」之上訴審規定來審判,不浪費已經做好的功夫。這條看似技術性,背後的精神是「程序錯誤不必然推翻實質審判」的訴訟經濟思想。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2為上訴審程序的容錯規範,處理地方行政法院誤用較嚴謹訴訟程序的情形。其核心在於:當程序適用錯誤的方向是給予當事人更多保障時,屬於無害錯誤,上訴審不得據以廢棄原判決,而應依事件應適用的上訴審程序逕為裁判,體現程序合法性與訴訟經濟之間的務實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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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方行政法院程序用錯,我可以單獨主張這件事就上訴嗎?

可以主張,但要看錯的方向決定效果。用了比應該用的更嚴謹的程序(例如簡易事件用通常程序審),依本條上訴審不會因此廢棄原判決,等於這個主張對你沒幫助。用了比應該用的更簡易的程序(例如通常事件用簡易程序審),依第263條之3上訴審會廢棄發回。寫上訴理由書時要先判斷方向,再決定要不要把程序問題列為攻擊重點。

Q2「本來應該用的程序」是誰決定的?

由法律規定的事件類型決定,不是法官自由心證。例如交通裁決事件依規定走交通裁決程序;簡易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範圍走簡易程序;其他走通常程序。要判斷案件該走哪種程序,看訴訟標的與金額,可先用第229條、交通裁決事件規定比對。

Q3如果一審程序用錯讓我多花了律師費,能要求賠償嗎?

本條只處理程序錯誤對判決效力的影響,不處理當事人因此多支出的費用。理論上若能證明法院程序錯誤違反法律規定且讓你受有具體損害,可考慮國家賠償,但對審判職務的國賠門檻極高,實務上幾乎難以成立,最務實的態度是儘快結束訴訟止血。

Q4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2是什麼?

上訴審的程序容錯規範:地方行政法院誤用較嚴謹程序時,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僅以程序錯誤為由廢棄原判決,應依應適用程序之上訴審規定裁判。

Q5什麼叫應適用的上訴審程序規定?

指事件原本依法該走的程序(簡易或交通裁決)所對應的上訴審規範,由法律依事件類型決定,非法官自由心證。

Q6什麼是程序上的無害錯誤?

程序適用雖違誤,但其方向使當事人保障增加而未受損害,基於訴訟經濟上訴審不予追究、不廢棄。

Q7263條之2和263條之3差在哪?

263之2處理誤用較嚴謹程序(不廢棄),263之3處理誤用較簡易程序(廢棄發回),方向相反。

Q8程序用錯時上訴該怎麼主張?

先判斷錯的方向;若屬誤用較嚴謹程序,不要主張程序錯誤,改把火力集中攻擊實體判決有誤。

Q9怎麼判斷案件原本該走哪種程序?

比對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簡易事件範圍)與交通裁決事件規定,看訴訟標的與性質決定,律師可協助查對。

Q10上訴有時間限制嗎?

本條無獨立時效,但上訴本身受20日上訴期間限制(第241條),逾期即不得上訴。

Q11誤用程序多花的律師費怎麼處理?

本條不處理費用;國賠對審判職務門檻極高幾乎難成立,務實做法是儘快結束訴訟止血。

Q12263之2 vs 263之3 哪個對當事人有利?

視情況:被多保障者落入263之2不能翻案;被剝奪保障者落入263之3可廢棄發回,後者對上訴方較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263條之2第263條之3
適用情形誤用較嚴謹程序(簡易/交通裁決事件誤行通常程序)誤用較簡易程序(通常事件誤行簡易/交通裁決程序)
對當事人保障保障增加(無害錯誤)保障被剝奪(有害錯誤)
上訴審處理不廢棄,依應適用程序之上訴審規定裁判廢棄發回
上訴策略重點攻實體爭點攻程序瑕疵廢棄發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Harmless error doctrine(28 U.S.C. § 2111;Fed. R. Civ. P. 61)— 原則層級對照,非條文等值:不影響實質權利之程序瑕疵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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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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