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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62 條(撤回上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2.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3. 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4.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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