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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62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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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2. 2.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3. 3.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4. 4.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62條規定,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可撤回上訴,但撤回後即喪失上訴權,第一審判決隨之確定。

Q · 上訴到一半想收手,可以撤回上訴嗎?撤回後還能反悔嗎?

可以撤回,但撤回後永久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確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62條,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可撤回上訴。但第二項明定撤回後「喪失其上訴權」,這是永久性失權,該案件再也不能上訴,第一審判決直接確定。撤回原則須以書狀為之,言詞辯論時才得以言詞為之,且他造不在場時應將筆錄送達對方。撤回上訴與可重新起訴的撤回起訴完全不同,按下去就回不去。

白話解讀

打官司打到上訴審,有時候你會突然發現繼續打下去沒意義:對方提了和解條件、你重新算了風險、或律師告訴你勝算不高。這條給你一個叫做「撤回上訴」的逃生門,讓你在判決下來前能優雅退場。但這扇門有個鎖:一旦你推開走出去,門就永遠關上了,你再也不能回頭。第二項白紙黑字寫著「喪失其上訴權」。這不只是「這次不打了」,而是「這個案件你永遠不能再上訴」。更關鍵的是時機:你只有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這個窗口能撤回。判決一出來,撤回的選項就消失,那時候你只能選擇接受判決或進入再審那條更窄的路。撤回的方式也有規矩:原則上要書面,言詞辯論時才可以口頭,而且口頭撤回如果對方不在場,法院還要把筆錄送達給對方。這些細節不是形式主義,是為了確保對方知道你退出了。

法律定性

撤回上訴指上訴人在上級審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主動撤回其已提起之上訴的訴訟行為。依行政訴訟法第262條,撤回後上訴人喪失上訴權,原第一審判決確定;撤回原則以書狀為之,於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他造不在場時應將筆錄送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上訴後反悔可以再上訴嗎?

不行。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這是永久性的失權,跟撤回起訴可以重新提告完全不同。一審判決會因為你撤回而確定,你只剩下再審這條極窄的路,要符合再審法定事由才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Q2言詞辯論當庭口頭撤回,對方沒到場會怎樣?

本條第四項規定要記載在筆錄,而且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撤回效力究竟從當庭言詞時或筆錄送達時起算,實務多數見解認為以言詞為之時即生效,送達是為了讓對方知悉。實務上若打算當庭撤回,事先寫好書狀帶去較保險。

Q3撤回上訴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撤回上訴是上訴人的單方行為,跟撤回訴訟某些情況需被告同意不一樣。但要注意你撤回後,對方如果有提附帶上訴,附帶上訴會跟著失效,因此對方若想保住上訴利益,可能會搶先提獨立上訴而非附帶上訴。

Q4撤回上訴是什麼?

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主動收回已提起的上訴,撤回後永久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確定。

Q5撤回上訴和撤回起訴差在哪?

撤回起訴在時效內可重新起訴;撤回上訴喪失上訴權永久不能回頭,差別在能不能再來一次。

Q6什麼叫喪失上訴權?

因撤回上訴或捨棄上訴權產生的失權效果,該案件永久不得再上訴,只剩再審一條極窄的路。

Q7撤回上訴和捨棄上訴權差在哪?

捨棄上訴權是判決後、提上訴前就放棄;撤回上訴是已提起後再收回,兩者都使判決確定。

Q8撤回上訴怎麼辦理?

確認可接受一審結果與時機未過 → 備妥載明案號當事人的撤回書狀 → 遞狀於法院 → 保留收文戳記。

Q9撤回上訴後一審判決何時確定?

撤回生效時起一審判決即確定,可進一步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作為後續執行依據。

Q10言詞撤回上訴要注意什麼?

只在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言詞才有效,須記載於筆錄,他造不在場時應將筆錄送達對方。

Q11怎麼證明撤回已生效?

書狀撤回保留法院收文戳記;言詞撤回確認記入筆錄並完成送達,必要時聲請確定證明書佐證。

Q12撤回上訴 vs 撤回起訴哪個能回頭?

撤回起訴時效內可重新起訴可回頭;撤回上訴喪失上訴權不能回頭,這是最關鍵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回上訴撤回起訴捨棄上訴權
發動時點已提起上訴後、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判決後、提起上訴前
法律效果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確定視同未起訴、時效內可重新起訴不得再上訴、判決確定
能否回頭永久失權、不能再上訴可重新起訴不能再上訴
是否須他造同意不需要言詞辯論後部分情形需被告同意不需要
對附帶上訴影響他造附帶上訴隨之失效不適用不適用

撤回上訴

發動時點
已提起上訴後、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
法律效果
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確定
能否回頭
永久失權、不能再上訴
是否須他造同意
不需要
對附帶上訴影響
他造附帶上訴隨之失效

撤回起訴

發動時點
起訴後、判決確定前
法律效果
視同未起訴、時效內可重新起訴
能否回頭
可重新起訴
是否須他造同意
言詞辯論後部分情形需被告同意
對附帶上訴影響
不適用

捨棄上訴權

發動時點
判決後、提起上訴前
法律效果
不得再上訴、判決確定
能否回頭
不能再上訴
是否須他造同意
不需要
對附帶上訴影響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92条(控訴の取下げ,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で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93조(항소의 취하,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中國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上訴撤回(撤回須經法院裁定准許,與台灣失權設計不同)
德國ZPO § 516(Zurücknahme der Berufung,失上訴權)i.V.m. VwGO § 173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00-405(désistement d'appel);contentieux administratif : désistement devant la cour administrative d'appel
美國FRAP Rule 42(voluntary dismissal of appe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 上訴人名詞
  • 宣示名詞
  • 上訴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送達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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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62 條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