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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62 條(撤回上訴)

  1.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2. 2.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3. 3.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4. 4.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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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62條規定,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可撤回上訴,但撤回後即喪失上訴權,第一審判決隨之確定。

Q · 上訴到一半想收手,可以撤回上訴嗎?撤回後還能反悔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62條,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可撤回上訴。但第二項明定撤回後「喪失其上訴權」,這是永久性失權,該案件再也不能上訴,第一審判決直接確定。撤回原則須以書狀為之,言詞辯論時才得以言詞為之,且他造不在場時應將筆錄送達對方。撤回上訴與可重新起訴的撤回起訴完全不同,按下去就回不去。

白話解讀

打官司打到上訴審,有時候你會突然發現繼續打下去沒意義:對方提了和解條件、你重新算了風險、或律師告訴你勝算不高。這條給你一個叫做「撤回上訴」的逃生門,讓你在判決下來前能優雅退場。但這扇門有個鎖:一旦你推開走出去,門就永遠關上了,你再也不能回頭。第二項白紙黑字寫著「喪失其上訴權」。這不只是「這次不打了」,而是「這個案件你永遠不能再上訴」。更關鍵的是時機:你只有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這個窗口能撤回。判決一出來,撤回的選項就消失,那時候你只能選擇接受判決或進入再審那條更窄的路。撤回的方式也有規矩:原則上要書面,言詞辯論時才可以口頭,而且口頭撤回如果對方不在場,法院還要把筆錄送達給對方。這些細節不是形式主義,是為了確保對方知道你退出了。

法律定性

撤回上訴指上訴人在上級審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主動撤回其已提起之上訴的訴訟行為。依行政訴訟法第262條,撤回後上訴人喪失上訴權,原第一審判決確定;撤回原則以書狀為之,於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他造不在場時應將筆錄送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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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上訴後反悔可以再上訴嗎?

不行。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這是永久性的失權,跟撤回起訴可以重新提告完全不同。一審判決會因為你撤回而確定,你只剩下再審這條極窄的路,要符合再審法定事由才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Q2言詞辯論當庭口頭撤回,對方沒到場會怎樣?

本條第四項規定要記載在筆錄,而且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撤回效力究竟從當庭言詞時或筆錄送達時起算,實務多數見解認為以言詞為之時即生效,送達是為了讓對方知悉。實務上若打算當庭撤回,事先寫好書狀帶去較保險。

Q3撤回上訴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撤回上訴是上訴人的單方行為,跟撤回訴訟某些情況需被告同意不一樣。但要注意你撤回後,對方如果有提附帶上訴,附帶上訴會跟著失效,因此對方若想保住上訴利益,可能會搶先提獨立上訴而非附帶上訴。

Q4撤回上訴是什麼?

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主動收回已提起的上訴,撤回後永久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確定。

Q5撤回上訴和撤回起訴差在哪?

撤回起訴在時效內可重新起訴;撤回上訴喪失上訴權永久不能回頭,差別在能不能再來一次。

Q6什麼叫喪失上訴權?

因撤回上訴或捨棄上訴權產生的失權效果,該案件永久不得再上訴,只剩再審一條極窄的路。

Q7撤回上訴和捨棄上訴權差在哪?

捨棄上訴權是判決後、提上訴前就放棄;撤回上訴是已提起後再收回,兩者都使判決確定。

Q8撤回上訴怎麼辦理?

確認可接受一審結果與時機未過 → 備妥載明案號當事人的撤回書狀 → 遞狀於法院 → 保留收文戳記。

Q9撤回上訴後一審判決何時確定?

撤回生效時起一審判決即確定,可進一步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作為後續執行依據。

Q10言詞撤回上訴要注意什麼?

只在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言詞才有效,須記載於筆錄,他造不在場時應將筆錄送達對方。

Q11怎麼證明撤回已生效?

書狀撤回保留法院收文戳記;言詞撤回確認記入筆錄並完成送達,必要時聲請確定證明書佐證。

Q12撤回上訴 vs 撤回起訴哪個能回頭?

撤回起訴時效內可重新起訴可回頭;撤回上訴喪失上訴權不能回頭,這是最關鍵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回上訴撤回起訴捨棄上訴權
發動時點已提起上訴後、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判決後、提起上訴前
法律效果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確定視同未起訴、時效內可重新起訴不得再上訴、判決確定
能否回頭永久失權、不能再上訴可重新起訴不能再上訴
是否須他造同意不需要言詞辯論後部分情形需被告同意不需要
對附帶上訴影響他造附帶上訴隨之失效不適用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92条(控訴の取下げ,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で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93조(항소의 취하,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中國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上訴撤回(撤回須經法院裁定准許,與台灣失權設計不同)
🇩🇪 德國ZPO § 516(Zurücknahme der Berufung,失上訴權)i.V.m. VwGO § 173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00-405(désistement d'appel);contentieux administratif : désistement devant la cour administrative d'appel
🇺🇸 美國FRAP Rule 42(voluntary dismissal of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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