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61-1 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應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如與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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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61條之1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的事實及理由如與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相同,得直接引用,民國111年新增以簡化判決書製作。
Q ·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怎麼這麼短,只寫「引用原判決」是不是在敷衍?
依行政訴訟法第261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的事實及理由,如果與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相同,可以直接引用而不必重抄一遍。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審,事實面通常採用高等行政法院的認定,重抄既浪費篇幅又容易出錯。所以判決變短不代表案子變簡單,而是詳細內容被「外包」給原審判決。要完整理解判決理由,必須把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兩份判決一起閱讀。
白話解讀
你打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發現裡面寫著「事實及理由與原判決相同,茲予引用」。你會不會覺得「這也太敷衍了吧,連抄都懶得抄」?這條告訴你:這是合法的,從民國 111 年開始正式被允許。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最高行政法院作為法律審,本來就只審查法律問題,事實面通常採用高等行政法院的認定。如果每份判決都把原審的事實和理由重抄一遍,判決書會變得又厚又重複。但這個簡化也藏著陷阱:如果你是要上訴的當事人,你必須同時拿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一起看,才能完整理解最高行政法院為什麼這樣判。引用的部分不是「沒重要性」,而是「重要性藏在另一份判決裡」。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61條之1為民國111年新增的判決書製作簡化規範,允許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書中,就應記載之事實及理由,於其與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相同時直接引用,無須重複論述,使判決書聚焦於法律審真正的核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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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書這麼短會不會影響我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或再審?▾
不會影響你的救濟權,但會增加你的工作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或再審時,你必須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和被引用的原審判決一起閱讀並引用,才能完整呈現法律爭點。寫聲請書時把兩份判決並列引用,明確標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引用原審第X頁第Y段所述,能讓審查時更容易掌握你的論點。
Q2為什麼要設計這個引用制度?▾
為了簡化判決書製作、節省司法資源、避免重複論述。最高行政法院作為法律審,事實認定本來就採用原審見解。把事實重抄一遍既浪費篇幅也容易出錯。引用方式讓判決書聚焦在最高行政法院真正的核心工作,也就是法律適用的審查。這個制度跟近年的司法判決簡化運動一致。
Q3行政訴訟法第261條之1是什麼?▾
民國111年新增規定,允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就與高等行政法院相同的事實及理由直接引用,簡化判決書製作。
Q4什麼是判決書引用?▾
上級審判決就與下級審相同的事實及理由,以引用方式取代重抄,使判決聚焦於法律審的核心工作。
Q5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什麼那麼短?▾
因為它是法律審,事實採原審認定,依261條之1得引用原判決,不必重複記載,判決自然較短但仍完整有效。
Q6引用原判決代表最高行政法院完全同意嗎?▾
不必然。引用多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見解可能不同,須從判決脈絡判讀引用範圍。
Q7收到引用式判決書怎麼讀懂?▾
找到引用宣示→調取高等行政法院原審判決→對照被引用段落→區分事實與法律→併讀兩份判決。
Q8上訴或聲請救濟時怎麼引用這種判決?▾
把兩份判決並列引用,明確標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引用原審第X頁第Y段所述,並附原審判決影本。
Q9怎麼判斷引用範圍包含哪些內容?▾
看判決明文標示引用的段落,再回原審判決對應頁次逐段比對,注意是否限於事實認定部分。
Q10聲請再審時引用式判決怎麼處理?▾
不影響救濟權,但須同時閱讀並引用兩份判決,完整呈現法律爭點。
Q11261條之1 vs 民事訴訟法判決引用差在哪?▾
原理相近,都是上級審引用下級審內容簡化判決,但分屬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兩套程序體系。
Q12引用式判決 vs 一般完整判決效力差別?▾
效力相同。引用式判決雖短但完整有效,只是詳細內容須回原審判決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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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事實理由來源 | 判決書長度 | 閱讀方式 | 案件結果 |
|---|---|---|---|---|
| 引用式判決(261條之1) | 引用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 | 較短 | 須併讀原審 | 通常維持原審結論 |
| 完整撰寫判決 | 最高行政法院自行完整記載 | 較長 | 單份即足 | 不限 |
| 自為判決(259條相關) | 廢棄原判決後自行認定 | 完整 | 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準 | 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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