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停字第4號
- 聲請人
- 許金水
- 聲請人
- 陳欽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文懷 律師
- 聲請人
- 馮詠淮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鈞 律師
- 聲請人
- 王婉盈
- 聲請人
- 廖明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瑛琦 律師
- 相對人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代表人
- 張子敬
- 參加人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代表人
- 許茂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39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應獨立參加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事件。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3項)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係規範於行政訴訟法總則編,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於停止執行程序亦有適用。
二、參加人(原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民國96年3月15日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3年3月3日改制後更名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108年12月13日變更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再於111年7月27日變更為目前名稱)擔任開發單位,經由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3年3月3日改制後為科技部)提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下稱系爭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原環說書)」。經相對人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審查會)會議,並經相對人於95年7月31日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公告原環說書審查結論(下稱相對人95年審查結論)。訴外人詹德健、吳進貴、謝哲進與聲請人廖明田、許金水及陳欽全不服相對人95年審查結論,遞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將相對人95年審查結論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經本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下稱本院99年判決)駁回而確定。相對人依本院99年判決意旨,請參加人於原環說書加入環境品質及現狀、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說明資料後,經相對人環評審查會會議,相對人於99年9月2日以環署綜字第0990080213號公告原環說書審查結論(下稱相對人99年審查結論),認定參加人未來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時,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訴外人詹德健、吳進貴、謝哲進與聲請人廖明田、許金水及陳欽全不服相對人99年審查結論,經原審100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下稱原審100年判決)駁回,並經本院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下稱本院102年判決)廢棄原審100年判決,發回原審。嗣原審以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事件重新審理中,訴外人詹德健、吳進貴、謝哲進、聲請人廖明田、許金水及陳欽全,與相對人、參加人於103年8月8日達成訴訟上和解。和解成立內容包括相對人承諾系爭開發計畫環評程序依本院102年判決及和解協議辦理,並納入系爭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之替代方案等。參加人嗣依環評法第11條規定編製第二階段環評書(下稱系爭評估書)初稿,經相對人環評審查會會議通過系爭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相對人以107年11月6日環署綜字第1070078610號公告(下稱原處分)系爭評估書審查結論。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審108年度訴字第1997號判決(下稱原審108年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相對人與參加人對原審108年判決不服,於111年8月15日(本院收文日)提起上訴(分由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39號審理)。聲請人嗣於111年11月7日(本院收文日)聲請停止執行。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開發單位,本件裁定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公告之系爭評估書審查結論應停止執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