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設計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廖承威、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Klaus Mannsperger、Florian Adt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再字第12號 再 審原 告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綉氣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 王文成 律師 劉蘊文 律師 再 審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Klaus Mannsperger Florian Adt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童啟哲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設計專利舉發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03號判決及108年8月7日智慧財產法 院(110年7月1日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行政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 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代表人由洪淑敏變更為廖承威,參加人代表人由Christoph Vogt、Sven-Eric Widmayer變更為Klaus Mannsperger、Florian Adt,均據其現任代表人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 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 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 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亦為 行政訴訟法第275條所明定。 三、再審原告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對於智慧財產法院(110年7月1日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 行政判決(下稱原審原確定判決)及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03號判決(下稱本院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一審行政法院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原審原確定判決及本院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所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併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許 瑞 助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章 舒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