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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47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吳東都蔡紹良林妙黛侯志融王俊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47號

聲請人
富來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冠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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