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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39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帥嘉寶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鍾啟煒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139號

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表人
陳木榮
訴訟代理人
陳若芬
被上訴人
亞晟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郁明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郁明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之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黃郁明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黃郁明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39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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