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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

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蕭惠芳林惠瑜梁哲瑋李君豪林淑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26號

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
代表人
邱泰源
訴訟代理人
侯少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萬哲源 律師
被上訴人
林○○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理由欄(五)第8頁第25行第3字起至第30行第14字等記載,應更正為「然而,觀諸同條項第1款第2目鑑定結果為『無關』者,卻僅規定以人口群體為研究基礎之『醫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為唯一要件,未如同上開第2款鑑定結果為『相關』者,加以規定尚應審酌個案受害情形之發生時序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研判該個案受害情形是否確與預防接種不具關聯性,實已擴大鑑定結果為『無關』之適用對象,導致因預防接種而受害之人民無法獲得救濟補償,難認具合理正當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傳染病防治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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