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邱泰源
- 訴訟代理人
- 侯少鈞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昶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萬哲源 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理由欄(五)第8頁第25行第3字起至第30行第14字等記載,應更正為「然而,觀諸同條項第1款第2目鑑定結果為『無關』者,卻僅規定以人口群體為研究基礎之『醫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為唯一要件,未如同上開第2款鑑定結果為『相關』者,加以規定尚應審酌個案受害情形之發生時序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研判該個案受害情形是否確與預防接種不具關聯性,實已擴大鑑定結果為『無關』之適用對象,導致因預防接種而受害之人民無法獲得救濟補償,難認具合理正當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