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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51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胡方新李玉卿張國勳洪慕芳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51號

聲請人
施睿澤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鄭仲昕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65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及同年12月5日,分別向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5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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