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鮪發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家禎
- 訴訟代理人
- 鄭鈞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菱 律師
- 被上訴人
- 農業部
- 代表人
- 陳駿季
上列當事人間遠洋漁業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駿季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之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陳駿季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陳駿季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