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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6號

遠洋漁業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碧芳王俊雄侯志融鍾啟煒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鮪發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家禎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菱 律師
被上訴人
農業部
代表人
陳駿季

上列當事人間遠洋漁業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駿季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之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陳駿季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陳駿季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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