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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遠洋漁業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王碧芳王俊雄侯志融鍾啟煒許瑞助
  • 法定代理人
    許家禎、陳駿季

  • 上訴人
    鮪發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農業部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鮪發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家禎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 王菱 律師 被 上訴 人 農業部 代 表 人 陳駿季 上列當事人間遠洋漁業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駿季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之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陳駿季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陳駿季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許 瑞 助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章 舒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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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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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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