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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82號

發明專利申請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國成簡慧娟高愈杰林麗真蔡如琪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782號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楊淑珍
被上訴人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昕杰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盈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82號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82號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陳盈竹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4年4月23日智院駿114技協2字第1140001150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蔡 如 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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