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5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51號
- 聲請人
- 施睿澤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 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仲昕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65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及同年12月5日,分別向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