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0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500號
- 上訴人
- 許宥羚(原名許芳瑜)
- 訴訟代理人
- 劉仁閔 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竹市政府
- 代表人
- 高虹安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虹安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高虹安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高虹安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