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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蕭惠芳梁哲瑋李君豪林淑婷林惠瑜
  • 法定代理人
    廖承威、葉榮廷

  • 當事人
    張芥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張芥華 訴訟代理人 陳政大 專利師 廖韋齊 專利師 陳學箴 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黃立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發明專利舉發 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二、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謝文元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3年4月19日智院駿113技協2字第113000129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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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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