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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71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蕭惠芳梁哲瑋李君豪林淑婷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代表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立虹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
漢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金榮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劉蘊文 律師

盧建川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技術審查官黃鼎翰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7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7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黃鼎翰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3年6月28日智院駿113技協4字第1130002150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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