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王美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廖承威、漢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金榮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黃立虹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漢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金榮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劉蘊文 律師 盧建川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技術審查官黃鼎翰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7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7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黃鼎翰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3年6月28日智院駿113技協4字第1130002150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