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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蕭惠芳梁哲瑋李君豪林淑婷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96號

上訴人
張芥華
訴訟代理人
陳政大 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廖韋齊 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學箴 專利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黃立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謝文元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3年4月19日智院駿113技協2字第113000129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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